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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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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,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,维护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,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,对任何组织、策划、准备实施、实施恐怖活动,宣扬恐怖主义,煽动实施恐怖活动,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,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,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。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,是指通过暴力、破坏、恐吓等手段,制造社会恐慌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犯人身财产,或者胁迫国家机关、国际组织,以实现其政治、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。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,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: (一)组织、策划、准备实施、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、重大财产损失、公共设施损坏、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; (二)宣扬恐怖主义,煽动实施恐怖活动,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,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、标志的; (三)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;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(2018年修正) 扫黑除恶知识手册 [07-28]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[06-18]安全生产月知识宣传[04-15]国家安全日宣传标语[03-15]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[11-09]一片一片式的词语高清400开展冬季消防演练 网站地图 | 网上咨询 | 联系我们 | 加入收藏 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51号 版权所有:一片一片式的词语高清400|无删减 技术支持:西安网是 陕ICP备15015803号-2 陕公网安备61010302000718号 前置审批号:陕卫网审[2010]第0016号 195 9155 5019 (行政总值班) 029-6116 5717 (行政总值班传真) 157 7197 9120 (24小时患者服务热线) 157 7197 9121